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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18 来源:市政协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2007 年 12 月 5 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2020 年 11 月 9 日政协海口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促进政协海口市委员会视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委员履行职责、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建言献策、服务发展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委员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促进发展、关注民生作为视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针对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委员视察的主要内容:我市实施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重大方针政策情况;人民政协章程和统战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以及重大建设项目;事关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委员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高效、协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注重视察活动的影响和效果。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委员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常委视察,即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组织常委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委员视察,即组织常委、委员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即组织界别委员就本界别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第七条 视察工作由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视察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常委视察由办公室组织;委员视察、委员界别视察由办公室协调、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八条 委员视察团(组)设团长(组长)一人,副团长(副组长)若干人。视察团(组)团长(组长)、副团长(副组长)领导视察团(组)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组)的重大事项,主持召开视察有关会议,代表视察团(组)同被视察单位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视察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并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条 委员视察应周密制定视察计划,充分做好准备,根据视察内容,由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商请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根据任务的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专家学者参加视察。

  第十一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与党政领导或被视察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等。在集思广益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报送中共海口市委和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委员视察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委员可以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委员视察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委员视察经费纳入政协海口委员会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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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邓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