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1-07-26 来源:市政协  

  (2021年726日政协海口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海口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国家治理的效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政协贡献。

  第四条  海口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原则

  第五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六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七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八条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九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条  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海口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专题监督。

  第十三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四章  协商形式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七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市政协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牵头承办。

  第十八条  专题协商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若干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二十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同相关方面座谈协商,每年至少举行1次。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市委相关部署和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党组成员、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三条  推进政协协商同基层协商相衔接等协商形式,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平台作用,组织政协委员履职小组下沉到镇(街)、村(社区)、园区和企业,深入开展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要求,在广泛征集选题建议、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根据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跟进调研等方式。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和调研报告,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协商建议和意见。加强事关全市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领导出席开幕会、闭幕会,深入界别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共商改革发展大计。举行大会发言,组织分组讨论。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形成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全体会议邀请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界别群众代表等列席。

  第二十八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视情邀请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现场互动交流。不是常委的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负责人及有关委员列席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举行大会发言,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专题协商会可视情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介绍情况、互动交流。有关主席会议成员,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党派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遴选部分委员、专家学者发言。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可联合有关党派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活动,并组织专题协商会。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通过网络交办、召开提案交办会等方式落实。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和走访承办单位等跟踪督促。主席会议成员可遴选重点提案进行督办。商请其他有关市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

  第三十一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有关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三十二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三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注重思想政治引领。谈心谈话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谈话活动可以结合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与村务协商会等有机融合。成立若干委员履职工作小组。协商议事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代表、群众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士等参加。

  第三十五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报告,重要协商会议情况报告按照程序审批后报送市委、市政府。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可以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谈心谈话交流的重要内容形成专报向市委及有关领导报送。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采纳情况。加强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言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市委负责,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市委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体现,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推介。

  第三十八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共同提升。

  第三十九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改革发展大计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一条  加大协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条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录入者:邓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