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

更新时间:2021-07-26 来源:市政协  

  (2021726日政协海口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政协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了鼓励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各专委会和政协委员积极通过提案参政议政,激励广大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者认真办好提案,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政协海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政协海口市委员会给予表彰,每届表彰一次。

  第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中共海口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大政方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 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 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 为明显的作用,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 效。

  第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

  (二)主要领导重视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专人承办。

  (三)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四条  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五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工作者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录入者:邓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