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1-10-09 来源:市政协  

    2007年12月5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202118日政协海口市届委员会六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海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海口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政协、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政协、中共海口市委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海口市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三)审议本届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海口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人选。

  (四)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海口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海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本市政协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重要的视察、考察和调研活动;对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听取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会议成员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八条 主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督查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允许保留。如对重要问题出现争论,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海口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主席会议文件实行归档管理。主席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新闻报道。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海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录入者:邓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