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协办公室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1-12-03 来源:本站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更好保护和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档案管理

  (一)档案工作是市政协机关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做到每项重要的党政管理及业务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二)市政协机关各部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归档留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移交归档,由办公室秘书科集中统一管理。

  (三)市政协办公室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协具有留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档案。

  二、文件资料收集 

  (六)市政协机关各部门(含内设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提供本部门具有留存价值的文件资料;专项工作(会议、活动等)产生的具有留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由负责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收集整理提供。

  (七)文件资料收集范围:

  1.反映市政协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市政协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

  2.以市政协党组、机关党组、机关党委及市政协委员会、办公室等名义印发的各类带有文号的文件;

  3.市政协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机关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机关党委会议记录,常委会议记录、纪要,主席会议记录、纪要,秘书长会议记录、纪要;

  4.干部任免、职务职级晋升文件,预算、决算及批复,各类协议与合同、委员履职考核统计表、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统计表、委员花名册、干部职工花名册、党员花名册等文件资料;

  5.全体会议材料汇编、常委会议材料汇编、提案汇编、社情民意专报汇编、工作制度汇编、大事记以及专项工作(会议、活动等)方案、总结等文件资料;

  6.其他对市政协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八)凡属收集范围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三、文件资料档案整理

  (九)档案工作人员及文件资料收集人员应遵循文件资料

  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间的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十)市政协机关各部门工作和专项工作(会议、活动等)文件资料收集整理要求:

  1.收集的文件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工作计划(事项)放在起始年归档;跨年度的总结放在任务结束当年归档;其他文件资料的收集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集的文件资料应按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统一格式的文件目录清单。

  3.市政协机关各部门(含内设科室)工作中收集的文件资料原则上每年归档一次,文件资料整理完毕且形成目录清单后,经部门领导审定签名,于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文件资料送至档案室归档;专项工作(会议、活动等)的文件资料分管专项工作的领导审定签名后,于工作结束两个月内将文件资料送至档案室归档。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文件资料归档工作要求:

  1.指导市政协机关各部门(含内设科室)及专项工作(会议、活动等)文件资料收集人员做好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对机关各部门及专项工作收集的文件资料及目录清单进行核验接收。

  3.按照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对上年度文件档案进行归档。

  四、附则

  (十二) 2009年1月8日印发的《海口市政协办公室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废止。

  (十三) 本制度由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录入者:邓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