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2日市政协机关党组2022年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合同管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相关法律和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协办公室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不存在后续权利和义务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合同履行能力等有关内容,核对对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资质证书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弄虚作假,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四条 业务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起草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高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审核、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并吸收到合同条款中。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范本的,应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五条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对本部门合同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单位和部门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对于策划、规划、设计类等主要提供智力服务而服务成果优劣难以界定的合同,合同预付款约定一般不超过30%。
第六条 合同文本须经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核,未经法核或者法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文本按规定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市政协机关各部门以办公室名义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按照内部控制分级授权的规范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印章管理人在用印时,应当核查法律顾问意见采纳情况,如法律顾问的意见未被采纳,需由业务承办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严禁在留有空白部分或涂改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八条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九条 业务承办人员应对合同履行密切跟踪、掌握进度和质量监督。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检查督促,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时牵头组织验收。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业务承办人员须及时报告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一条 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承办人员在规定时效内及时报告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不得隐瞒或延误,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处理意见。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业务承办人员和承办部门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凡与合同有关的往来文书、电报、电传、信函、数据电文、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按财务程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款项,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合同存档管理,业务承办人员完成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副本交办公室秘书科档案管理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合同进行统计和归档,规范合同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机关合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对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改进。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机关采购合同按照《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采购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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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修改稿)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