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26 来源:社情信息科  作者:李乙鑫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

2022112市政协机关党组2022年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加强市政协机关合同管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相关法律和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协办公室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不存在后续权利和义务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合同履行能力等有关内容,核对对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资质证书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弄虚作假,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业务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起草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审核、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并吸收到合同条款。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范本的,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对本部门合同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单位和部门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对于策划、规划、设计类等主要提供智力服务而服务成果优劣难以界定的合同,合同预付款约定一般不超过30%。
    第六条合同文本须经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未经法核或者法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文本按规定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市政协机关各部门以办公室名义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按照内部控制分级授权的规范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印章管理人在用印时,应当核查法律顾问意见采纳情况,如法律顾问的意见未被采纳,需由业务承办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严禁在留有空白部分或涂改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印章。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国家机密。
    业务承办人员应对合同履行密切跟踪、掌握进度和质量监督。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检查督促,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时牵头组织验收
    合同生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业务承办人员须及时报告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十一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承办人员在规定时效内及时报告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不得隐瞒或延误,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处理意见。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业务承办人员和承办部门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凡与合同有关的往来文书、电报、电传、信函、数据电文、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第十财会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按财务程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款项,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加强合同存档管理,业务承办人员完成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副本交办公室秘书科档案管理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合同进行统计和归档,规范合同台账管理
    第十机关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机关合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改进。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机关采购合同按照《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采购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律师意见修改稿)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docx

[录入者:邓佛海]